来源:尚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1 19:41:17 阅读量:947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县纪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参照《张家口市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
1.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县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2.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市纪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3.县纪委常委会按照市纪委、县委关于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决定和要求,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使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向市纪委和县委负责。
二、会议
4.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协助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召开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会范围,具体扩大范围由县纪委书记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5.县纪委常委是县纪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的,必须报请县纪委书记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批准。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为县纪委常委会议固定列席人员,等同常委参加会议(议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县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研究干部和案件等重要机密事项以外的常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其他室部的负责同志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名单由主管常委(委员)提出,报请县纪委书记或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县纪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会场,保持良好会议秩序。
6.县纪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副书记、常委、固定列席人员直接提出,或由委各室部顺序经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阅后报请县纪委书记确定。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通过其他形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常委会议议题。议题的收集、整理由办公室负责,经办公室把关汇总排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县纪委书记确定召开时间。办公室及时通知议题提出室部做好汇报准备。
7.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县纪委向市纪委或县委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
(3)县纪委执行市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
(4)县纪委监委直查县管干部案件及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对乡(镇)纪委报批案件的处理;对县纪委作出(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对需要改变由乡(镇)纪委作出的处理决定案件的复查和处理;涉及案件检查、审理、申诉复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5)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任免;各乡(镇)纪委、监察办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8.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县纪委书记签批。讨论文件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除案件和人事内容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分送各位常委及列席人员。不宜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会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9.对发送的会议讨论文件,每位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都应认真阅读,准备意见。经县纪委书记批准,缺席会议的,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10.会议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会前提出的意见,由主持人代为宣读。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顺序听取固定列席人员、常委、副书记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对大家提出的意见,都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
11.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或举手的方式。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副书记、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应逐一表决。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县纪委书记批准缺席的,由议题提出室部主要负责同志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12.县纪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县纪委书记对工作负总责。
三、文件审批
13.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县纪委常委会成员签批同意的需要印发的文件,顺序经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县纪委书记签发或由其委托副书记签发。
14.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县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办公室的常委审签后报请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签发。
四、组织原则
15.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坚持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县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应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个人无权改变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16.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县纪委的决定。对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县纪委常委会内部提出,在县纪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17.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必须带头遵守党章,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代表县纪委发表讲话、文章,必须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或接受相关的采访,必须将有关材料报请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县纪委和县纪委常委会发布指示。
18.县纪委常委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自身建设
19.县纪委常委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其委托协助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机关支部根据市纪委和县委的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顺序经由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县纪委书记确定。
20.县纪委常委会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协助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位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都应按照主题或中心内容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21.县纪委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纪委、县委就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的安排部署。常委会成员不题词、不题字,不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到县外参加会议、活动等,必须向县纪委书记报告并征得同意。
22.县纪委常委会成员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应安排在县委和县纪委没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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